法典第961條到963條所說的「集體赦罪」指的是,在有立即的死亡威脅下,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多位神父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在參與者一齊發痛悔後,神父為在場的人赦罪,但死亡威脅過後,有義務盡快找神父個別告明。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
懺悔聖事是為赦免重罪而立的,為此,凡犯了重罪的信友,都必須向教會代表告明自己的重罪,才能得到赦免。在教會的告解聖事之中要求,大罪必須告明,小罪則可依情況選擇告明與否。基督給了教會代表「保留罪」的權柄,主要的目的不是約束,而是幫助基督徒在生活之中不斷保持聖潔。而在懺悔聖事中的告明,則應具有以下四種特點:
1. 秘密的──罪人行告解時,没有公開告罪的義務。
2. 口頭的──告解人普通應用言語告明罪過。
3. 誠實的──是說是,非說非,謙謙遜遜地把省察出來的罪告說明白,不添不減、不改變、不折扣。
4. 完整的──在四個告明的特點中,比較需要的是告明的「完整性」,也就是法典說的「個別和完整告明」。而「完整性」又可稱為「完全性」:一是實質的完全;一是形式的完全。實質的完全是把告解的必要資料一告明。形式的完全是在現在的情況中,應當告明,並能夠告明的資料完全告明,為使赦免有效,不需要實質的完全,而需要形式的完全。但在普通情形下,形式的完全和實質的完全相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