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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集-婚姻聖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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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限制:包括「法定年齡」,以及來自自然律的限制如「不能人道」。法定年齡教會可以豁免,但婚前即「不能人道」則本質上的婚姻是無效,婚後有了正常的性交行為,之後因意外而造成的「不能人道」則不能視為解除婚姻的理由。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

第144集-婚姻聖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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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特別是關於婚姻法條的最終目的是協助教友善度聖事生活,因此在處理教友婚姻的過程中,格外要注意牧靈者的愛德。同時有些必較私密的問題,還需視情況技巧性的詢問,因此在婚前調查時應特別留心當事者的感受。

第139集-婚姻聖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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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在為人證婚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他們是否沒有婚姻的阻礙,再著需衡量因堂區地域的限制,自己是否有為這對新人有合法証婚的權利。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

第143集-婚姻聖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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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豁免案件遇到死亡危急時,而來不及向主教提出書面豁免申請時,則符合教會法一○七九條第4項說的,無法不能向教區教長請示的情況,因此照顧臨終者的神父有權可以直接豁免。

第138集-婚姻聖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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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已遂婚姻」指的是:兩位教友的有效婚姻,並且已經有了性行為。這樣的婚姻是教會內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

第142集-婚姻聖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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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聖秩聖事而產生的婚姻限制之外,也就是還俗結婚的主教或是司鐸在死亡危險中,也只有教宗能准許他結婚,豁免他的婚姻限制。其它宗座保留的婚姻限制,當面臨死亡危險之時,主教有權力可以豁免。

第137集-婚姻聖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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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夫妻之愛,歸於天主聖愛,並為基督及教會的救世功能所駕馭並充實。在婚姻聖事中,男女雙方各是施行人,又是領受人,他們應當藉夫妻之愛,使對方感到恩寵及基督的臨在。

第141集-婚姻聖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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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教友和非教友結婚,不是最理想的。然而,如果他們已經決定要結婚,那麼神父就應該盡一切的力量去成全他們,使這樣的婚姻能有多少基督信仰的影響,就應該幫助多少。因為神父對待他們的態度,往往就決定了他們對教會的印象。

第136集-婚姻聖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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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成年的男女,按照他們完全自由的意願,所諦結的婚姻皆視為天作之合,任何人間的力量都不可拆散,而對於基督徒而言,則更提昇成為聖事的地位,使婚姻的單獨性和永久性更形鞏固。

第140集-婚姻聖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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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應於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或準住所,或最後一個月停留之堂區,或以其現在停留的堂區為舉行婚禮之所,凡是屬於上述地區的本堂神父,皆可合法有效地為他們舉行婚禮。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

第135集-婚姻聖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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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實際牧靈工作的神父,需要認清教會對婚姻法律的要求,避免造成教友不必要的痛苦生活。教會法典1055條指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建立終身伴侶結合,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男女雙方的關係是盟約關係,是愛情的盟約,是終身伴侶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