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961條到963條所說的「集體赦罪」指的是,在有立即的死亡威脅下,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多位神父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在參與者一齊發痛悔後,神父為在場的人赦罪,但死亡威脅過後,有義務盡快找神父個別告明。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