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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集-財務倫理(二):聖經對財務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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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對擁有財物的教導認為,財物、整個物質世界、科學進步等,都應該幫助人活得更是人,更有人的尊嚴。財物是提供負責做事的動機,是個人及家庭獨立自主的保障,國民自由尊嚴的條件,生活安定不可忽視的因素等,財物的所有權,私產權有利於人格的表現。因此,財富是幫助人達到自尊、獨立、自主的價值,這些價值是目的,財富是達到目的方法。

第97集-財務倫理(一):物質世界宇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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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信徒的倫理生活,它的本質是回答天主的召叫,不是一天到晚只想減少自己的缺點,努力做一個君子,做一個好人。物質世界,包括財物在內,都是幫助我們歸向基督,而最後最終,是歸於天父。因此,我們基督信徒對物質世界,包括財物的看法,是正面的,積極的。

第92集-生命倫理(三):困惑良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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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倫理非常重視「人」,因此從事牧靈工作的人,就是要幫助所受託的教友們善度天主子女自由的生活。雖然教會堅持一項倫理原則,就是為了達到善的目的,也不可以用惡的方法。但若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則可運用「困惑的良心」判斷原則,它認為行動是惡,不行動也是惡,既然沒有其他選擇的自由,也就不能犯罪了,不過二者若有輕重,當擇其輕者。

第96集-生命倫理(七):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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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罰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因為受「絕罰」的人,不能領聖事,排除在有形的教會外面。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墮胎成功者,教會給予自科絕罰,而參與墮胎罪的司鐸除了受絕罰,還有「虧格」之罰。

第91集-生命倫理(二):間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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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果原則」是許多倫理神學講解及判斷的方法之一,它要在四種條件下才能成立。首先,產生惡果的行為必須是善的,至少不是惡的,也就是中性的。其次,產生惡果的行為必須同時產生善果,惡果不是達到善的方法,第三個條件是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善的。最後,這個行為必須有充分的理由。

第95集-生命倫理(六):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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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對於倫理行為的判斷雖有一些倫理原則可以依循,但主要還是需要以個案方式來討論決定。直接殺胎兒以救母親,或殺母親以救胎兒,同是教會所反對的。間接殺胎兒,本來也不許可。若有重大原因,按「雙果原則」的條件,子宮患病危及母親的性命,所從事的醫療行為又可能造成胎兒早產或死亡的情況下,為救治生命,教會接受此類的醫療行為。

第90集-生命倫理(一):直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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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十誡的第五誡毋殺人,以倫理的角度,又可稱為生命倫理,所討論的議題包括墮胎、試管嬰兒、自殺、安樂死、遺傳工程等。一個人有了生命,才能得到其他的「善」。因為一旦死了,便走上「不歸路」,想再回來試一次,也沒有機會了。而且,復活後的生命,已經進入「永遠」,不能再增加救恩了。

第94集-生命倫理(五):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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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是活人。天主教會接受的是「腦幹死」,或稱為「全腦死」。而教會並不接受「新皮質死,就是死亡」的主張。如何看待以及面對植物人,宗座科學院在聲明中指出:「依據盡可能有的預測,如果病患是在永久性及不可逆的昏迷中,就不要求為其治療了,但是,一切「照顧」應該慷慨大量地給予,包括餵食在內」。

第89集-家庭倫理(二):孝敬父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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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誡孝敬父母,包括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政府與人民,及夫妻之間的關係。父母應當照料的是子女的生命健康與福利。因此,子女一受胎,即應避免一切為胎兒有害的事情,出生以後,母親除了有正當理由外,應當親自乳養。這是母親的天職,不可放棄,如果須僱乳母,必要謹慎選擇。

第93集-生命倫理(四):器官移植與腦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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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所傳下的「愛的順序」的倫理判斷,告訴我們,為了救別人的靈魂,必要時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但為了救人身體的生命,則不必然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宗座科學院」認為器官移植本身是好的,不過,還要按照「愛的順序」,並配合各地醫學發達的水平,作最後的決定。同時,死亡的定義,教會接受了「腦幹死」作為判斷死亡的新標準。因此在專業判斷死亡後,若當事人生前已經同意捐贈器官或家屬同意,並經醫療專業評估後方可進行器官移植。

第88集-家庭倫理(一):孝敬父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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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誡除指明父母、子女間相互的義務之外,還含蓄地說明夫妻、主僕、師徒,以及政府與公民間彼此的義務,說明人與家庭及社會的種種關係,就是對父母謂之孝,對國家謂之忠,對師長謂之敬。父母、師長對子女、徒弟謂之慈愛。「孝」和「慈」之間的關係是雙向的。也就是說:有好的父母,才有好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