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應於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或準住所,或最後一個月停留之堂區,或以其現在停留的堂區為舉行婚禮之所,凡是屬於上述地區的本堂神父,皆可合法有效地為他們舉行婚禮。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