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的理論基礎,可分為兩個方向,一是自然法,另一種是信仰光照下的人權。所謂自然法,就是指基本人權的存在,並不是在一時之間,用人的理性分析證明得到的肯定,而是人類的意識,隨著歷史的演變,而逐漸肯定的。第二種理論基礎是在信仰光照下的人權,是建立在「人是天主的肖像」這個基礎上。因此,從人類開始,無論那種宗教信仰或種族,人的生命,尊嚴和其他的權利,都是來自「人是天主的肖像」,所以,這個基礎也是最為普遍的人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