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頒佈的當時,教會當局最高訓導,並沒有公開的表示支持,教宗庇護十二世也持相當保留的態度。到了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一九六三年頒佈的「和平通諭」中,第一次採用「人權」這個名詞,還把聯合國的人權宣言,稱為「極重要的文件」、「時代訊號」。之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佈的「人類救主通諭」中,用相當長的篇幅,來討論人權的問題,指出倡導人權,和教會在現代世界中的使命非常有關係,尊重人權就是社會安定,與普世和平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