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教會對國家和社會體制,並沒有什麼立場,只是按照當時人民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生活,教會重視的只是公權力的運用,是否符合正義,以及是否尊重人和家庭的基本權利和尊嚴,而不是社會體制本身。直到近代,教會的社會訓導才開始比較深刻的地反省社會體制和社會權力的分配。
教宗庇護十二世指出,教會對民主制度給予相當高的評價,是因為民主政治可以保證人民得以參與決策過程,以及受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領導者,並在適當的時候,以和平的手段更換之。然而,現在實行民主有其先決條件,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指出,真正的民主只能從法治政府中去求取,而法治政府必須以人的正確觀念為基礎,這些先決條件絕不是次要的,教會強調,必須將所有的人看成是另外一個自己、天主的肖像和基督的臨在,尊重人的尊嚴。一個完整的法治制度,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傷害,一個社會未能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完整的法治制度去保護這些權利,很多不公益就會假借民主之名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