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教廷除了中央的四大部門之外,為了統治整個教會,逐漸形成了一套教廷駐外使節的制度。藉著教廷駐外使節,教廷的命令可以下達到整個教會,以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時候為例子,就有三種不同種類的使節,種類不同,身份不同,權力也就不同。
教廷為了統治管理上的需要,訂定了一套法律制裁的制度。違反教會的法律,是一種犯罪行為,良心上應該負責任。而解除這種良心責任的方法是懺悔。但是,對冥頑惡劣、屢誡不改的罪人,教會另有方法,強迫他就範,最為通行的方法有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