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普遍詞,大家的爭執在於,有沒有所謂客觀實在的基礎。這很重要,但我們如何解釋,也變得棘手。或是說,假如它有著客觀事實,我們如何解釋?極端的實在論強調,假如有所謂的普遍詞的話,那東西不只有著個別的存在,也有著普遍的存在;例如,張三、李四、王五都是個別的人,但他們也都是所謂的「人」,一定有這麼一個所謂普遍的「人」存在某個地方。但以我們的經驗所及,我們的確沒有見識過如此一個所謂普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