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是思想的「可感覺標記」;思想本身是抽像的,可是人是「精神與肉體的複合物」,無法用「純粹抽像」的方式去傳達意象和感覺。人一定得通過「可感覺」的東西來傳達自己的思想意念,而這種東西我們可以泛稱它為「語言」,例如說話、書寫、手語等,是某種肉身與肉身之間可接收並互相溝通的標記。
相對於思想的三種形式,語言作為思想的「可感覺標記」也有三種形式:(一)概念─語詞(二)判斷─命題(三)推理─論證。
在西方,從古希臘的哲學家就開始重視觀念、思想跟語言的問題,字詞跟語句的意義;蘇格拉底開始注意到如何定義論理用詞,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則重視並研究定義的一般問題,甚至十七世紀法國的哲學家與數學家如笛卡兒更以「清晰明瞭」作為他的哲學起點。這種對於觀念和思慮清楚的要求,成為西方文明發展上學術思想與日常討論地驅迫力量。語言在西方儼然是一門這學的獨立科門:「語言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