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典一一○八條,有效婚姻需要幾個條件,在證婚教區教長或堂區神父,或此二人之一所委託的司鐸或執事,以及兩個證人前舉行,方為有效婚姻。只是有時仍會有些特殊情況,需依實際的個案在不違反教會的立法精神之下,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註: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 、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已明確取消所有為中國教會特殊的牧靈情況的許可:因考慮到在中國的教會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發展;其次,因聯絡來往已更為方便;最後,有不少主教和司鐸所提出的要求,我乃決定以本函撤銷鑒於艱難時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賦與的「所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