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律的目的,都必須歸結於『最大』的誡命:
『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因為愛就是天主的滿全。
天主在西乃山由梅瑟頒布十條法律的基本原則。
這些法律記載於《梅瑟五書》、《創世紀》、《申命紀》 。
當時的以色列文化背景,法律並非一般百姓能讀及,必須由經師講解。
流傳的口誤是顯而易見的可能。例如:洗手的法律,原是司祭走近祭壇前
必先洗手,表示必先潔淨自己,才堪當接近天主。但不知從什麼時候,
演變成生活上的成規,更甚成為迷信,巧遇喪事接觸喪家,
不趕快洗手會身附喪家的髒,不幸帶來衰。
耶穌的指正,善念惡念都從心發;若要潔淨,
必須潔淨我們的心,而非潔淨我們的手。而非外在的尊守法律的小節。
*** 讀經一 ***
申4:1,5-9
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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